騰訊技術被告侵犯阿里巴巴的工作信息網(wǎng)絡傳播權
據(jù)報道,最近,阿里巴巴的關聯(lián)公司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騰訊科技公司,騰訊計算機公司和騰訊音樂公司宣布了關于信息網(wǎng)絡侵權糾紛的一審判決。作品的傳播權。
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,騰訊科技有限公司和騰訊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信息網(wǎng)絡傳播權的一審判決。允許使用涉及“騰訊頂動智能視聽屏”案例的產(chǎn)品。
(型號:TD-K01)和“騰訊鼎東” APP通過單獨合作為用戶提供案件涉及的錄音產(chǎn)品的在線交流服務。判決結果是,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,被告騰訊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(tǒng)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,經(jīng)濟損失和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432,000元。
元;原告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其他主張被駁回。案件受理費共計39600元,原告承擔31680元,被告騰訊技術(深圳)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(tǒng)有限公司支付7920元。
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,騰訊科技有限公司和騰訊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信息網(wǎng)絡傳播權的一審判決。允許使用涉及“騰訊頂動智能視聽屏”案例的產(chǎn)品。
(型號:TD-K01)和“騰訊鼎東” APP通過單獨合作為用戶提供案件涉及的錄音產(chǎn)品的在線交流服務。判決結果是,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,被告騰訊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(tǒng)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,經(jīng)濟損失和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432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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